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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地税部门规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07-22

今年以来,义乌市地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发展义乌经验、干在实处勇当标兵”主题实践活动,创新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效推进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改革税费减免方式,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一、自2016年1月(费款所属期)起,我市所有行业企业和各类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从0.6%下调至0.45%,下调幅度达25%。(《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义政发〔2016〕4号))二、自2016年1月(费款所属期)起,我市所有行业企业和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至八类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同时结合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比缴费额度(简称“支缴率”)对行业基准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56%下降至0.32%左右,其中对企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浮动后费率再乘以80%确定,部分企业下降幅度可达50%。(《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义政发〔2016〕4号))三、在全省先行一步, 2016年3至4月(费款所属期),共2个月,对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的工业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费率从7%临时下浮至3%。(《关于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26号))四、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五、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按照我市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且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社保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六、按照国家、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减归并“五险一金”,主要是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调整归并。(《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一、自2015年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试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由“先征后退”改为“征前减免”。凡符合高新技术、技术开发、大宗商品贸易等33项减免项目之一的企业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征前减免”,具体减免条件、办理流程详见《关于做好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工作的通知》(义地税函〔2016〕2号),可在义乌财税网站或地税网税申报系统查询下载。二、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即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费率由1‰下调至0.7‰,其中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0.6‰下调至0.42‰。(《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三、自2016年2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大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以上社会保险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下调,均由地税系统自动判断完成,各企业社会保险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请据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应税收入”项。(转载自义乌财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