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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义乌市委关于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房产买卖、租赁行为 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23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房产买卖、租赁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房产买卖、租赁行为,坚持以下原则:

(一)纪严于法原则。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根据党内纪律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规范;

(二)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管党治党现实问题,找准制度建设短板,扎紧权力运行制度“笼子”;

(三)阳光透明原则。重大事项规范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四)从严管理原则。坚持有报必查,有责必追,有违必惩。

第四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或可能会令公众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以党员廉洁自律的高标准严格要求,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能逾越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底线。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房产买卖,是指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夫妻共有名义,或以子女、父母等名义,或出资、借资给他人等与个人经济利益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含住宅、商业性用房、店面房、酒店式公寓等),或向其他房产业主购买二手房,出售自有产权房产给他人等行为。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房产买卖和租赁时,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租赁他人房屋,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租房屋。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低于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购买房地产。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未付款或象征性付款方式订购房产后转手获利。

(四)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等违规的房地产买卖,或违规炒买炒卖“房票”、“楼花”等。

(五)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等名义在他人的房地产交易中进行营利性活动。

(六)以共同投资房产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购买房地产为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借款。

(八)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房产买卖、租赁行为。

第六条相关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房产买卖等事项应纳入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按规定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当年度发生房产交易、租赁事项的,应在签订房产交易、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

(二)当年度发生房产继承、赠与或获赠的,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

(三)借款给他人用于购买房产等经济往来的,应在签订借贷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

第七条纪检、组织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有关规定,将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房产买卖事项作为核查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应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来源:义乌市纪委、监察委清廉商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