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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清风 政策法规】义乌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08


为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采购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4.组建定标委员会;

5.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8.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活动;

2.协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3.及时报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异常情况;

4.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2.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和质疑;

3.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规范采购项目委托。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政府采购中心专业力量缺乏或代理时间紧迫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3.进入镇(街)、部门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名。对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有半数及以上市外的专家参与评标。

(三)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上经审批采用自行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以下(除协议供货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协议供货范围内,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可进行网上询价。

(四)规范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必须通过省财政厅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及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规范采购方式审批。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申请其余特殊采购方式的,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的,需经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1.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经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及以上或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购人应组织人员对变更内容的价格、性能等进行调查,确保变更后单价不高于合同约定,性价比不低于合同约定。如变更项目总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须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七)规范进口产品审批。属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品目清单内的货物申请进口,无需进行进口审批。其余货物申请进口的,须报财政局审批。

(八)规范履约验收。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技术要求不高(指采购时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或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会同使用人自行组织验收;技术要求较高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会同使用人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技术要求复杂且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会同使用人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三、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

(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使用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评定分离是指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定标候选供应商,通过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三)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干预定标委员会正常的定标活动。

(四)采购人的纪检部门应派员监督定标委员的定标活动廉洁、规范、有序运行。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评定分离过程中的行为加强监督。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定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质疑、举报、投诉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廉洁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政府采购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的采购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采购项目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的项目应进入镇(街)招投标中心交易,依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具体采购范围和标准由各镇(街)另行制定。

(三)农村(社区)组织集体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及自行采购方式的,由镇(街)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下属部门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来源: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