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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清风 以案说纪】临时工轻松挪用公款280多万,6名“糊涂官”被追责问责!
发布时间:2019-09-19

一名国有企业临时聘用的财务人员,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竟然挪用巨额公款如“探囊取物”,而所在单位监管领导竟浑然不知!

2018年3月29日,温州市泰顺县纪委监委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由此,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国有企业)出纳林巧佳挪用公款案浮出水面。 

最终,林巧佳被判有期徒刑6年。然后事情并未就此止步,泰顺县纪委监委迅速启动了“一案双查”,6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追责问责。

她既是会计又是出纳 挪用公款283万余元

1988年出生的林巧佳,原是该中心的聘用制财务人员。这是一家由泰顺县市场监管局代为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两家大型综合市场,负责收取这两个市场的摊位费、租赁费。

2011年12月林巧佳受聘担任该单位做会计工作。后因该单位原出纳工作调动,林巧佳又同时兼职出纳的工作。

“一人身兼出纳、会计两职,手握出纳录入U盾和会计审核U盾两个‘密匙’,犹如掌握了打开金库的钥匙,录入、审核、拨款一人操作一步到位。”办案人员一语点破其中“玄机”。

调查发现,林巧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147.3余万元,以收入不入账方式挪用现金135.8余万元。最多一天挪用三笔合计36.2万元,最少一天挪用1万元。

受不了借款高息诱惑 一次次挪用公款

林巧佳为何冒险多次挪用公款?

林巧佳归案后交代,2015年底,她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上认识了同为伴娘的翁某,两人聊了工作和生活。认识仅几个月,翁某第一次找林巧佳借钱。“我说我没钱,她一直拜托我帮她周转一下,算点利息给我。”林巧佳说,她想到了自己手上刚好有收取的摊位费,又拿出了自己一部分钱,借给翁某6.5万元。之后,林巧佳向翁某追讨欠款,翁某只还款少许部分。

林巧佳说,她刚开始借款给翁某时,两人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没有写借款合同。后来,翁某称自己偿还不了这么多钱,主动表示多算利息,于是两人又补签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为月利息12%。

受高息诱惑,每次翁某以父母生病、在外投资为由向林巧佳借款,她陆陆续续借出200多万元。

“高息诱惑加谎言。”办案人员介绍,“翁某开的都是‘空头支票’,但林巧佳却深信不疑,直至最终翁某‘跑路’,林巧佳还相信其会还款。”

“糊涂官”履职不力 6人被追责问责

“教训十分深刻,代价非常惨重!”受到问责的时任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某痛心地表示。

“林巧佳思想上的贪婪、侥幸及涉世不深当然是其挪用公款的主要原因,然而此案也暴露了其所在单位财经制度执行不严、相关领导履职不力等问题。”县纪委监委随即对林巧佳挪用公款案启动“一案双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调查发现,服务中心原出纳调走后,该服务中心主任周某在提出“增人”要求未果的情况下,将服务中心做账业务交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仅几个月后,林巧佳居然擅自中断了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但周某并未发现这一情况,在财务监管中也没有引起注意。“对账目的整体收支情况,我是一直都不清楚。单位相关的财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林巧佳没有给我看,我也没有主动要求看。”周某表示。

如果说周某是林巧佳挪用公款需面对的第一道关,那么她本还需面对来自监管单位分管财务和分管服务中心的两位党委委员、副局长的两道关口。然而,这两道关口同样形同虚设。

如果不是因为审计局要对服务中心开展审计,林巧佳知道无法隐瞒,主动向单位投案,那么她挪用公款行为也许还会是“进行时”。

“本案林巧佳的作案手段并不复杂,相关人员如果对职位多一份敬畏,对财务知识多一点了解,也许可以早日发现或者避免该案的发生。”泰顺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干部表示。

最终,因在分管或负责服务中心的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履职不力,周某受到撤职和降级处分;历任3位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任局党委书记、局长受到通报处理。

(来源:清廉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