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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清风】《国家监察》披露的交易型受贿,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01-22

近日播出的《国家监察》专题片,披露了江苏省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易利华,与一些医药代表不为人知的“交易”。

易利华利用职权,为一些医药代表的产品进入无锡二院提供帮助,而他收受好处的手法非常隐蔽。在《国家监察》专题片中作为案中人出镜时,易利华直言“这个是交易型受贿”。

所谓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者通过其他交易形式与请托人进行交易,变相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行为。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国家监察》专题片披露,易利华正是以与请托人交易的隐蔽手法收受财物。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2016年1月,易利华以高出市场价64%左右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了一个七十多岁的山东籍女性;他还将南京的一套房产以相同的形式高价卖给了另外一个人。而购买这两处房产的人,一个是药品代理商李振华的母亲,一个是医疗器械代理商张楠的亲戚,他们代理的产品,在无锡二院都销量不小。而所谓的房产交易,只不过是利益输送的遮羞布。

作为受贿行为的一种,交易型受贿虽然披上了市场交易的外衣,本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在易利华受贿案中,医药代表其实是在花钱买权,易利华则是以其手中权力换取巨额差价。在看似正常的房产交易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不为人知的权钱交易!

当然,无论这种双重交易表面上做得如何滴水不漏,一旦查明公职人员与请托人之间的请托关系或管理关系、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交易价格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交易本质上是为了收取请托人的钱财等情况,最终就可以将其认定为受贿。

交易型受贿案件主要包括低买型、高卖型及其他情形,其交易内容也不仅仅限于房产。比如,有的金融机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价让请托人处置不良资产;有的请托人与公职人员或相关人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此后行贿人故意违约并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公职人员一定财物;有的公职人员有书画等才艺,请托人就砸重金求“墨宝”;有的则进行更有“技巧”的操作,比如官员家属将书法作品送往拍卖行委托拍卖,请托人参与竞拍,通过拍卖程序,花费一定的拍卖成本,瞒天过海完成金钱转移;等等。这些伎俩看似很隐蔽,瞧不出什么端倪,其实一旦进入审查调查程序,很快就能把它查个水落石出。

最近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并且明确提出“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可以预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对受贿和行贿的打击力度必将进一步加大。那些自以为聪明的“易利华”和“医药代表”们,还是省省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