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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6-29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该业务的经验,就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了梳理总结,主要包括: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2. 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3. 通过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现对第一种退出方式的相关风险,梳理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股权转让的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国有企业在尚未对项目公司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则国有企业的出资义务不因此免除,项目公司及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出资义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即使国有企业与受让人就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国有企业及受让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项目公司及其债权人。因此,即使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若受让方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仍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国有企业可通过先向项目公司出资、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然后再将股权以不低于出资价格转让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