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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护航】国有企业通过解散清算方式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8-24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该业务的经验,就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了梳理总结,主要包括: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2. 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3. 通过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现对第三种退出方式的相关风险,梳理分析如下: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自行解散、清算项目公司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即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作出解散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清算和注销项目公司的方式,实现国有企业退出的目的。

一、债权人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吉林省商旅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顺、吉林省泽平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吉01民终1805号】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属清算财产,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商旅文公司关于胡顺通过解散公司达到逃避出资义务目的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吴大勇、成都康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18592号】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是否面临解散,均不能免除未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国有企业可事先调查了解、梳理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信息,以便顺利开展后续的解散清算工作。

二、项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勤勉尽责、及时全面履行清算义务,妥善保管或者督促其他股东、项目公司妥善保管项目公司的证照、印章、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

三、关于退出项目公司有关程序的结论和建议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定向减资或解散清算,都存在债权人就项目公司的债务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从操作流程的简捷性、时间周期、工作量方面而言,定向减资的操作流程相对更为简单快捷,所需准备的文件资料较少,可以合理预计整个流程费时较短。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